严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9人被行拘!

文摘   2025-01-23 18:21   四川  

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024年11月以来,绵阳市各县(市、区)、园区和相关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开展全市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共查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经营、运输案件22起,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5万件,行政拘留9人。


以案释法、以案示警

现将三类烟花爆竹

“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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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典型违法案例


2024年11月1日,游仙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部门在省道205一环路北段发现有2辆非法运输车辆(一辆鞭炮、一辆烟花),经现场清点,共有鞭炮1200箱(卷)、烟花1080箱(组)。游仙区已对该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实施紧急扣押并将该批货物转移到烟花爆竹仓库,对2名涉案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15天。


风险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由合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由专用车辆并配备专业驾驶员、押运员按规定路线运输。


法规普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典型违法案例


2024年12月30日,绵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盐亭县应急、公安等部门在盐亭县大兴回族乡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现场收缴非法烟花2686件,爆竹1264件,行政拘留1人。


风险提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储存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专用储存仓库,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缺乏安全条件,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未经正规渠道检验,质量无法保证,燃放时风险极高。


法规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典型违法案例


2025年1月9日,梓潼县应急管理局在黎雅镇查获一起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现场收缴非法烟花195件、爆竹260件,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风险提示: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存储、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法规普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典型违法行为


临近春节,烟花爆竹进入销售、燃放旺季,部分市民在禁燃区域、下水管道、厂房等易燃易爆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时有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风险提示:


冬季气候干燥,在人员密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火灾,燃放时操作不当或燃放劣质烟花爆竹,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规普及: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参与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向应急、公安等部门举报,共同守护节日安全。


来源:危化科/宁凌云
编辑:张峻豪、张瑶丨审核:王玺

绵阳应急
绵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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