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
《严禁酒后驾车》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前者属于违法行为,后者属于犯罪行为。
酒驾、醉驾标准
酒驾
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
醉驾
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5种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超过150毫克 / 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15种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认定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三个层次把握量纪标准
在办理酒驾醉驾案件中,应在全面把握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从三个层次对该类案件确定一个相对明确的考量标准:
▲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或醉酒驾驶但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情况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党纪轻处分,即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给予党纪重处分,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因醉酒驾驶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根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广大干部职工务必树牢纪法意识,清醒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性,时刻绷紧酒后禁驾这根弦,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确保节日期间守住底线,安全出行。
素材来源:纪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