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欠的钱,我就签了个字,竟也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浠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当事人因“签字”而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悔不当初。
案情简介
2022年,徐某作为一处建筑装修工程的承包人,雇佣了郭某从事水电工作,并指派其亲戚刘某担任工长。工程结束后,郭某与徐某就劳务款进行了结算。
在徐某的要求下,刘某向郭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明确载明“今下欠郭某劳务款10000元,欠款人:刘某”。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不是劳务合同中的用工者,但这一事实并不足以排除其在特定法律框架下所需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当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加入债务的约定,并且此约定已被有效通知给债权人,或者当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达了愿意加入债务承担的意愿,而债权人在收到这一意愿后的合理期限内并未明确表示拒绝时,该债权人便依法拥有了向第三人请求清偿债务的权利。此权利的范围限于第三人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的债务部分,且在此范围内,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法官提醒
欠条,作为一种承载着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其开具与使用均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有丝毫马虎。在决定开具欠条之前,当事人应当深思熟虑,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债务偿还能力,确保自己不仅有能力履行欠条上所载明的债务,同时也确实愿意承担这一责任。
来 源:浠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韩菁 校对:肖煜
编 审:曾洪彬
总 编 审:黄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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