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提醒!蚌埠警方严查

政务   2025-01-04 21:35   安徽  


元旦前后
一批不法分子“瞅准商机”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对公共安全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构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蚌埠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1月2日,固镇县公安局谷阳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成功查获一起在朋友圈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案件,后深挖彻查,继而捣毁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共抓获嫌疑人2名,查获烟花爆竹400余件。

非法运输、经营烟花爆竹



12月31日晚,淮上分局开展集中清查时,成功查处2辆非法流动贩卖烟花爆竹车辆、一家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商店,抓获嫌疑人5名,查获烟花爆竹近百件。


12月31日晚,张某驾驶装载烟花爆竹的面包车行驶至怀远县三桥下进行售卖时,被怀远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12月31日晚,高新分局在集中清查中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获烟花爆竹近百件。


12月底,经开分局长淮派出所在辖区成功捣毁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50余件。


12月29日,五河县公安局头铺派出所接举报线索,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查获烟花爆竹800余件。


目前,上述案件均正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
并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规定的时间内
安全的燃放烟花爆竹
也请广大家长注意
勿让孩子独自燃放烟花爆竹

附: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蚌埠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 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区域的划定
(一)禁放区域:世纪大道以南,京沪铁路货运线以西,京沪铁路线以南(淮河南岸:不含京沪铁路货运线与圈堤路之间淮河南岸堤坝以北,淮河北岸:不含京沪铁路货运线与盛中路之间淮河北岸堤坝以南),老山大道以西,黄山大道以北,解放路以西,南外环路以北,迎宾大道以西,姜顾路以北,长征南路以东,南外环路以北,秦集路—黑虎山路以东,胜利西路以南,大庆路桥以东(不含大庆路桥与滨河南路南北段之间淮河南岸堤坝以北)—大庆北路以东的围合区域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市区禁放区域以外为限放区域(附示意图),可以在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时间
(一)1月 28日(除夕)7时至 1月 29日(正月初一)凌晨 2时;
(二)1月 29日(正月初一)7时至 23时;
(三)1月 30日(正月初二)7时至 23时;
(四)1月 31 日(正月初三)7时至 23时;
(五)2月 1 日(正月初四)7时至 23时;
(六)2月 2日(正月初五)7时至 23时;
(七)2月 12 日(正月十五)7时至 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及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禁放地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码头、飞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地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 100米范围内;
(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输变电、燃油、燃气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淮河文化广场、“靓淮河”等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燃放其他要求
(一)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
(二)市民应当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正规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切勿网上违规购买。
(三)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四)广大市民在燃放时要注意燃放安全,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内,《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50号)第三条第一款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市区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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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警方

编辑:成凯  校检:侯靖  审核:朱素贤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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