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摘   2024-10-22 18:38   江西  

更多精彩 点击蓝字即可获得




起草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培训机构场所设施、培训教师条件、培训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报告和退出管理”(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培训机构书面报告、报告材料、报告和退出程序等内容。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培训机构责任、规范招生、条件提升等内容。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明确培训机构档案内容、管理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明确培训机构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评估、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办法》解释单位、施行日期等内容。
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各级监管责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行政辖区内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抽查检查。
 (二)细化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官网上向社会公布符合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信息并及时更新;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每月根据安全生产考核情况通过官网公布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等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官网上公布。通过信息公开制度,促进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不断提升培训质量。
 (三)规范报告、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实行书面报告,在拟开展安全培训活动前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有关材料,基本条件发生变化、自愿退出培训市场等情况及时报告;每年的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安全培训情况以及隐患排查处理、应急演练等情况;每次开班前7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培训计划。通过报告工作常态化,可以掌握培训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精准实施监督管理。

《江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图片跳转查看全文↑↑↑


来源:省厅网站 省厅宣教处

编辑:饶雨琪

编审: 李梅花

监审:张琦 黄灵婧


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


主办:章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章贡区融媒体中心

● 扫码关注我们

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
章贡区人民政府官方公众号,发布政务信息、传递权威声音、回应民生关切,与您共同推进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五型”政府建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