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家庭承包合同中的“家庭成员”?

财富   2025-01-18 19:10   北京  
记者梳理案例发现,无论是判断承包户是否“整户消亡”,还是确定谁有权继续承包经营父母遗留的土地,此类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都需要厘清谁是承包合同中的“家庭成员”这一关键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那“农户内家庭成员”应以何为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大部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在签订时,是以当时农户实际共同生活或户口簿上载明的人员作为承包户的家庭成员。但随着时间流逝,承包期内因婚嫁、新生、死亡、户口迁移等原因,许多农户的实际共同生活或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信息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在普遍观念中,“一家子”往往是基于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他们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在生活上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关系主要从生活和情感两个层面定义。然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的语境下,“农户内家庭成员”则是一个具有经济属性的概念,主要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经济生产单位的成员,原则上是指该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册的家庭成员。因此,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够称为“农户内家庭成员”。当这一概念与户籍家庭成员或血缘关系家庭成员不一致时,为充分保障“农户内家庭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法院通常会以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载明的家庭成员作为权利人。
“公众可以从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中看到,虽然农某一兄妹五人和凌某在当地群众眼中就是一家人,然而法院判断谁才是以农某为代表的承包户家庭成员时,所依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而不是当下这家人户口簿上登记的内容,也不是亲缘关系。”该法官表示。
根据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的调研结果,当地农村土地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升,且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矛盾尖锐,审理难度大,矛盾难化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法官在审判后常常需要向当事人做大量释法说理工作,审判工作繁重。最高法典型案例四不仅明确了裁判规则,媒体对此案的报道也有利于公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法官向当事人解释法律规定。

摘自农民日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来自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的相关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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