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明确32种行为属非法上访!或面临十宗罪!(含案例)

民生   2024-11-26 18:08   西藏  

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但是公民必须依法表达自己的合理正当诉求。不能因为上访没让自己满意,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下32种上访行为属于违法犯罪


01



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5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0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



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4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15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19



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0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5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6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



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徽省无为市城镇居民朱某某自2019年起,屡次反映同一诉求,对其反映诉求,无为市相关部门已于2021年给予书面答复,但朱某某仍然屡次以访施压,并于2023年5月30日就同一事由越级信访,因其涉嫌扰乱单位秩序,2023年6月1日,无为市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案例二: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居民李某某反映拆违补偿等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在信访部门明确答复其诉求不合理的情况下,长期以访施压,无故缠访闹访,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022年7月4日,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台儿庄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2年8月18日,李某某被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例三:自2020年10月起,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某镇村民徐某某等人多次通过各种信访途径越级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某村村务、财务、土地确权及征地补偿等事项,在签订《承诺息诉罢访书》后仍持续采取“打卡式”、“串联式”信访,多次越级进京上访,滋事扰序、缠访闹访,以访牟利,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2023年2月,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四: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李某某、吕某某就同一信访事项在短时间内多次重复到国家信访局上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恶劣。李某某、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规定,分别于2023年5月20日、25日给予李某某、吕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山东省日照市孔某海因其反映个人在日照购房纠纷问题开始到各级信访,2010年,经多方努力工作,个人诉求问题全部解决,并与日照某房产公司签订《终结信访协议》,但孔某海违反协议规定,2022年8月26日至31日期间,孔某海多次到国家信访局恶意连续登记5次,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9月5日,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给予孔某海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合法维权是前提。每个公民都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按照法律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法上访

毁人毁己毁家庭


家庭影响


非法上访,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触碰法律红线,还可能影响子女亲属。不仅把自己的一辈子毁了,也可能把孩子的一辈子毁了!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入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个人影响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


1.公务员

2.法官

3.人民法院书记员

4.人民陪审员

5.检察官

6.人民监督员

7.警察

8.律师

9.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10.公证员

11.司法鉴定人员

12.外交人员

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

14.行政执法人员

15.教师

16.幼儿园工作人员

17.执业医师

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

19.会计

20.注册会计师

21.期货从业人员

2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

23.企业破产管理人

24.保险精算师

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6.保险营销员

27.拍卖师

28.典当行业从业人员

29.直销工作人员

30.专利代理人

31.证券从业人员

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33.导游

3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35.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

37.注册建造师

38.注册安全工程师

39.注册测绘师

40.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

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

42.锁具修理经营者

43.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

44.保安

45.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

46.土地估价师

47.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8.拒绝护照签发

来源:法治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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