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不得!红河两人到山上采挖这个东西,惹上刑事官司

民生   2024-11-06 21:32   云南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这首脍炙人口的歌曲,足以体现人们对于兰花的喜爱程度,但是,兰花虽美,切莫随意采挖。2021年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已将野生兰属植物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私挖乱采野生兰花草可是违法行为,更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泸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两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2名被告人均因到山上随意采挖野生兰花草惹上刑事官司,真可谓“得不偿失”。下面,就请随小编通过这两起真实案例来了解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至2024年4月,2名被告人分别私自采挖多株野生兰花草,并带回家中养植观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2名被告人所采挖的野生兰花草,部分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部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公诉机关遂依法以2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图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2名被告人非法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2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同时还存在自首情节。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以被告人1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以被告人2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野生兰草及其制品行为之一,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可能涉嫌犯罪。


在此提醒大家:应树立和提高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意识,对野外自己不认识或不熟悉的野生植物,千万不要随意采挖和损毁,以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2、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3、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4、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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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大象  本期编辑:柚子
律所: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许毅辉 1352946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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