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西藏城柏实业有限公司等217户企业、10户个人独资企业、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西藏城柏实业有限公司等233家企业)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年报和变更信息,我局通过对你单位登记住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电话联系核实、调取年报信息,以及采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你单位(名单见附件)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233家企业中,西藏城柏实业有限公司等217家公司制企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堆龙囊堆康萨农民绿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西藏诚旭广告牌制作工作室等10家个人独资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西藏城柏实业有限公司等217家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对堆龙囊堆康萨农民绿化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西藏诚旭广告牌制作工作室等10家个人独资企业拟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现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编辑:尼玛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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