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3月1日起施行

时事   2025-01-21 09:55   山东  

《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1月17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为规范和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介绍,居民住宅区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火灾高发的主要场所,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住宅火灾数量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焦点问题,我市居民住宅区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我市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聚焦高层住宅、老旧小区等场所突出火灾风险,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和畅通消防“生命通道”等专项整治行动,住宅区消防安全环境虽然有所改善,但是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仍面临一些问题。如消防车道被占用因而影响消防车通行和救援;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集中充电难度大,分散充电火灾隐患大;消防设施故障较多,维修不及时;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实难等。
  《办法》颁布出台是我市推进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创新消防治理的迫切要求。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共二十条。
  第1-5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和投诉举报。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
  第6-9条主要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场所建设、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义务、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委托管理。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居民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进行约定。鼓励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高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10-14条主要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责任、物业服务人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承接、相关企业义务和居民住宅区内的禁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禁止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电池,禁止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托管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
  第15-17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的维修费用承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执法协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后,相关维修主体逾期不维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所需费用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18-20条规定通用条款、追责情形。相关处罚上位法已很完善,本办法并未新增处罚,明确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情形。



来源:鲁北晚报

编辑:张丽


推荐阅读

1、小到中雪+阵风8级!山东将迎大范围寒潮天气!

2、春节快递停运吗?多家快递公司发布通知

3快看滨州这75项新春文化活动!

掌握滨州
山东滨州新闻内容平台,依托滨州电视台和鲁北晚报社雄厚的内容制作和经营运营团队,报道有关滨州的重大突发新闻、民生政策;组织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滨州市民和用户。爆料热线:0543-8171978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