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镇市检察院对一青年男子涉嫌开设赌场罪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杨某是清镇市一个“00后”待业青年。2020年6月,杨某通过朋友分享的二维码,注册“玩彩网”赌博网站,闲来无事在该网站玩“抢庄牛牛”“炸金花”“麻将胡了”等游戏,输了1万多元,遂通过做代理推广的方式赚钱“回本”。截至2023年,杨某通过在QQ空间分享其“玩彩网”个人二维码,吸引31人扫码注册并充值参赌,从赌博网站获得利润分成1302.643元。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某将赌博网站的个人二维码提供给他人发展下线,从而获得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已涉嫌开设赌场罪。鉴于杨某有自首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清镇市检察院依法对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件相对不起诉后,清镇市检察院从行政处罚角度对杨某的行为进行再审视,围绕处罚必要性、处罚幅度开展讨论,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赌博违法行为的规定,向清镇市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寄语】
网络赌博具有24小时不间断、玩法多、开奖快的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很容易成瘾。赌博网站为迅速推广,采取“老带新”的方式,新玩家充值后对老玩家给予一定抽成,类似传销模式让本想“小消遣”的玩家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开设赌场罪这一重罪,终难逃法网恢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