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Q2:企业从境外购进劳务取得境外开具的收款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Q3: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而转出的进项税额,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Q4: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本公告所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指由企业纳税人设立,已在税务机关完成登记信息确认且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评后,参评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在机构存续期间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