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01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注意
1、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资源。
2、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3、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
02
水资源税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 x适用税额
注意
1、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2、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3、纳税人取用水资源适用不同税额的,应当分别计量实际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x(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x 适用税额
注意
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水力发电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x 适用税额
注意
水力发电取用水适用税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08 元。
03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注意
未经批准取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04
水资源税申报方式
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年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收优惠
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三)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采油(气)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国土绿化、地下水回灌、河湖生态补水等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六)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及时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
(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注意
1、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2、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子免税和减税。
END
来源:安徽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