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及预算审核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2024年执行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参保单位,调整恢复2024年1-12月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对2024年1-11月下浮费率与基准费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在宿州市全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并在2024年缴费年度执行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单位。(一)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和二档的,恢复2024年1-12月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二)对2024年1-11月下浮费率与基准费率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补差数据将于2024年11月底传送至税务系统,请相关单位于2024年12月及时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