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政务   2024-11-22 16:55   安徽  




















全市参保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及预算审核标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在2024年执行下浮工伤保险费率的参保单位,调整恢复2024112月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并对2024111月下浮费率与基准费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宿州市全市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并在2024年缴费年度执行下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单位。
二、调整标准
(一)2024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和二档的,恢复2024112月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
(二)对2024111月下浮费率与基准费率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补收。
三、实施时间
补差数据将于202411月底传送至税务系统,请相关单位于202412月及时在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本《通知》由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0557-3021630(市本级)
0557-3699118(埇桥区)
0557-6555285(灵璧县)
0557-5032678(萧县)
0557-8022160(砀山县)
0557-7098068(泗县)
上述咨询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  

20241121



来源: 宿州市人社局



宿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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