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还能“赚钱”?切莫以身试法

民生   2024-09-14 10:30   云南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赃款通过银行层层转移最终落入犯罪分子腰包。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金钱的诱惑下以身试法,不仅落入犯罪分子布下的陷阱,更是触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



案例警示






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快手”APP和“微信”APP与诈骗团伙取得联系,并到昆明市与“洗钱”团伙见面。见面后,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转移犯罪所得。张某某通过向不同账户转账、快捷支付及支取数字货币的方式转移资金,其中查明涉案资金人民币68586元,系37名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张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张某某被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受到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释法说理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账取钱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随着金融犯罪案件增多,诸多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谋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入账钱款可能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为了“赚外快”,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让人唏嘘的是,众多大学生、刚步入社会工作的青年也成为了触犯此罪的“主力军”。

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上游诈骗分子往往会通过给“好处费”、办理贷款等名义,拉拢线下成员并引诱群众为其转移犯罪所得。在此种情形下,若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转入自己账户的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然帮助转移就可能触犯此罪。因此,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不仅仅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隐患,更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深渊,受到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增强自身防诈、反诈意识的同时,要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建设,杜绝出借、出租银行卡,防止成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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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宾川县检察院

编辑 责编/李蓉

审核/安建雄

终审/杨凤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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