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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促进创业带动高质量充分就业,根据《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3〕83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24〕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适度放宽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报条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扶持群体
在陇南市内注册运营的初创企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招用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单位就业的市场主体可申请一次性补助。除法人和股东外,招用3名员工,可申请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每多招用1名员工,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增加;每户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且法定代表人为离校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的市场主体,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市场主体的,同一年度只可由1家市场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对当年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吸纳劳动力就业奖补等补助资金的市场主体,不再重复补助。
二、延长申报时限
按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申请时限延长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三、及时推荐申报
各县区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及时向市城乡就业服务管理局推荐,确保应补尽补、应享尽享。
(一)组织申报。
市场主体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县(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市属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为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市就业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吸纳就业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残疾人证、退役证、脱贫劳动力证明等,仅提供对应身份的一种证明即可)、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凭证、吸纳就业花名册、劳动合同,以上材料申报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查后退回。
(二)县区初审。
县(区)人社局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材料和运营情况进行初审核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填写推荐表、汇总表(详见附件1、2)并附市场主体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就业局。
(三)市级复核。
市就业局对市属市场主体及县区推荐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对拟享受补助市场主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按规定落实补助资金。
四、推荐要求
(一)“创业新秀”、“新锐创客”创办的市场主体可优先推荐享受补助资金。
(二)各县区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条件和标准确定补助推荐对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违规推荐。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市场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已发放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在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三)推荐报告、推荐表、汇总表(汇总表须每页加盖公章)及市场主体申报材料请书面报送市就业局,电子版同步报送至指定邮箱。
市就业局联系人:王惠玲
联系电话:0939-8211250
电子邮箱:1016124547@qq.com
附件:1.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表
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1日
来源: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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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陈 辉
责编:何学涛
编辑: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