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20 22:38   江西  

案例一、袁州区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2月4日下午7点左右,根据线索反映,医药工业园下游支流断面挥发酚超标,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医药工业园雨水排口进行排查,2月5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采样排查发现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收集的初期雨水未按照环评要求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通过调查,该公司由于初期雨水泵房闸门故障未关闭到位导致超标水体直接流入园区雨水管网,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直接通过雨水井排入外环境,造成挥发酚因子超标污染外环境。

【查处情况】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将该案以涉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线索移送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续该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操作工张某已被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站和综合执法大队密切配合,无缝对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线索移送及时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开拓和实践了局队站合一,有效整合了执法监管力量,形成了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案例二、宜春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6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宜春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车辆检验检测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分别2023年7月19日、8月29日、9月4日、12月14日,在对车牌号赣CD***7、赣C5***C、赣C6***9、赣C1***1、赣A9***W等5辆在用车辆进行机动车排气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对双排气管车辆,应取各排气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也可以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测,而是通过改变检验检测条件的方式,采取单管取样的方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进行取样检测,并虚假出具合格的《宜春市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的规定,对宜春市某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监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启示意义】该案件为典型的未按规范要求操作造成检测违规案件。检验检测机构由于日常管理不严格,从采样不规范,到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流于形式,造成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取样检测的违法行为。因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检测过程的全流程管理,明确每个检测步骤的规范要求,并同步加强对员工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


案例三、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9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接到袁州区机电污水处理厂反馈,在线监控平台显示氟化物超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涉氟企业排查。3月9日晚上,执法人员对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东北角处用塑料桶清洗玻壳,塑料桶内加入了氟化胺和水对玻壳进行第一次清洗,然后用自来水对玻壳进行二次冲洗,清洗废水通过厂区污水管排入污水处理厂。我局执法人员在负责人的陪同及见证下,对外排的废水进行现场水质采样,并送至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根据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2024)第W028号,显示总排口废水氟化物浓度为231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氟化物浓度30mg/L限值的3倍以上。 

【查处情况】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细化为第二部分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一节第六点规定及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宜环法规〔2023〕10号)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综上所述,对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作出了贰拾陆万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通过与属地之间联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共享,能够有效打击各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9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袁州区新田镇、南庙镇张梦来果园厂倾倒锂渣”的信访问题,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袁州区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新田镇、南庙镇人民政府干部到达现场勘察,经核实,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果园厂内(新田镇杨芽村、南庙镇双田村黄泥组和青山组)确实存在黑灰色固体废物,形状为块状,初步分析为锂渣,锂渣具体数量不详。

2024年4月1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新田镇、南庙镇人民政府到达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新田镇杨芽村开发的脐橙种植果园内部多条泥巴道路堆放锂渣,厂内水泥运输道路两旁和有机肥仓库周边的锂渣被黄土覆盖;企业在南庙镇双田村黄泥组和青山组开发的脐橙种植果园厂内荒地上堆放的锂渣表层被黄土覆盖。

2024年4月3日,新田镇和南庙镇为了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责令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果园厂内的锂渣进行清理,截至2024年4月24日,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新田镇杨芽村和南庙镇双田村黄泥组、青山组的果园厂堆放的锂渣完成清理,新田镇杨芽村清理锂渣约4000吨(包含泥土),南庙镇双田村黄泥组、青山组清理锂渣约1710吨(包含泥土),共清理出来的锂渣约5710吨,锂渣存放在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田镇杨芽村)仓库内。

2024年4月11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聘请江西地质资源与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对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田镇杨芽村)仓库内采集固体废物样品100个,2024年5月30日江西地质资源与环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赣地质资环中心[2024]环损鉴字第19号):“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样品采集与检测等工作基础上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如下”:堆存于袁州区新田镇杨芽村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库内(东经114.272657°,北纬27.803050°)的固体废物具有铍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江西梦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1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张梦来于2024年9月1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在查办此案件的过程中,为了快速、精准、科学固定案件证据,提前邀请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介入,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走访周边居民等方式,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办案,有力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来源:宜春市袁州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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