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4条

学术   2025-01-25 21:57   广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刑法本条的规定旨在确保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假释规定,积极参与改造活动,顺利回归社会。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外,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要求。例如,他们可能需要参加一定的社区服务或劳动改造活动,以展示自己的改造决心和成果。同时,他们还需要积极配合监督机关进行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以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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