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主城区非普惠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邯发改收费〔2024〕151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经济发展局、文教局: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办学成本情况,考虑幼儿园办学实际,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现就制定我市主城区非普惠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普惠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幼儿园类别 | 收费标准 |
省级示范园 | 1800 |
城市一类园 | 1500 |
城市二类园 | 1100 |
城市三类园 | 800 |
农村一类园 | 500 |
农村二类园 | 400 |
农村三类园 | 300 |
二、具体要求
(一)本通知核定的保教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突破,下浮不限。
(二)本通知下发前幼儿园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低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自主制定的收费标准高于本通知收费标准的,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三)各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相关部门监管。
(四)各幼儿园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每年3月31日前,幼儿园要如实填报《年度民办学校收费情况报告表》《年度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民办学校情况变更报告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收费审批权限报价格主管、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印发的《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2〕6号)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有效期三年。
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邯郸市教育局
2024年10月25日
■来源: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
■编辑:杜东平
■初审:郭 丽
■复审:周慧文
苗艳东
■终审:张淑霞
■邮箱:cilicixi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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