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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12时许,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倒地瞬间,头部重击地面。万幸的是其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未受到严重伤害。
最终,民警依法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因闯红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
2024年12月8日11时30分,一辆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向东左转弯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满16周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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