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栏目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强调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必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特别是在交通运输领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东莞市“2021·12·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12月16日00时07分,郑某驾驶皖KS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P98**挂车)自揭阳往阳江方向行驶,途经G9411莞佛高速公路西行K9+000M(东莞市大岭山镇)路段时,因过度疲劳驾驶(连续驾驶5小时)致车头碰撞因前方交通拥堵停车等待通行的由刘某驾驶的粤B6RS**号小型轿车(搭乘宋某)、曾某驾驶的粤L45G**号轻型厢式货车(搭乘邓某)、汪某驾驶的粤Q0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Q31**挂车)、孙某驾驶的冀D5C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D79**挂车)、隆某驾驶的粤BX37**号小型普通客车和仇某驾驶的皖M8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Y6**挂车),导致七车连环相撞,造成七车及粤Q0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5C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两车所装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刘某、宋某、曾某、邓某四人当场死亡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涉事司机郑某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且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导致过度疲劳,在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遇前方交通拥堵时未能有效制动或者避让,追尾后七车连环碰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2022年1月12日,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如下认定:
当事人郑某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当事人郑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曾某、汪某、孙某、隆某、仇某、宋某、邓某无责任。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
郑某,事发时为皖KS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当班驾驶员。
郑某安全意识淡薄,为逃避动态监控疲劳驾驶预警,在驾车即将达到4小时,擅自更换空白GPS用户卡,在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上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2021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郑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1月14日将该案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22年5月1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郑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22年8月15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桂P98**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检测报告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郑某存在驾驶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依法对驾驶员郑某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200元、500元和200元合计共900元的行政处罚。
郭某,阜阳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企业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经调查认定,郭某安全意识淡薄——
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
未健全并有效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未组织签发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发现隐患未及时消除;
未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流于形式;
事故发生前,未取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郭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按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郭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郭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4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马某,阜阳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副经理、安全科长、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
经调查认定,马某未正确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按要求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消除;
组织的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未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开展;
事故发生前,未取得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马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组按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马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月18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马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4年4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王某,阜阳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实施。
经调查认定,王某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未按要求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消除;
组织的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未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开展。
建议交由阜阳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对涉事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阜阳市和运物流有限公司,涉事车辆皖KS5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
▷ 该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考核标准,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未对包括肇事司机郑某在内的部分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从业人员的培训完成率一直低于20%,在交通部门多次检查提出该问题后,培训完成率也未超过70%,对未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未能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肇事司机疲劳驾驶、违规换卡等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对连续发生多单事故的驾驶员郑芳的安全教育、惩戒纠正不到位,导致郑某安全行车意识淡薄。
▷ 公司监控主体责任未落实,对第三方监控平台多次通报的包括涉事车辆在内的车辆轨迹完整率低、车辆超速报警次数多等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并督促该公司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三)对其他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阜阳市叁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经调查认定,阜阳市叁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动态监控职责,未及时发现司机疲劳驾驶情况。
建议由阜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并督促该公司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问题出现。
(四)其他处理情况
1. 对于部分涉事车辆经检验检测发现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 关于阜阳市交通运输部门存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力度不足问题,调查组建议将上述问题线索移交阜阳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3. 2022年10月15日,东莞市交警支队负责人对东莞市高速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高速公路路面管控,防范化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4. 2023年11月12日,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负责人对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常虎高速公路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加强所管辖高速路段声光电设施配置和管理。
来源: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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