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由宁德高速交警支队查获的“百吨王”入刑案宣判,驾驶人武某宝、陈某荣因危险作业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武某因危险作业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该案也成为全省高速公路辖区首例正式宣判的货车“百吨王”入刑案件。
支队组建专案组对该起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认为,该案涉嫌危险作业罪。11月8日,该案件移交至福安市公安局办理,福安市公安局对涉案的3名当事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支队专案组全程配合福安市公安局参与本案侦办。
11月下旬,专案组民警多次赴厦门、福州等地调查取证,进一步完善本案的关键证据。福安市公安局对相关涉案人员开展讯问,厘清了涉案车辆归属及车辆在各路段、时段的相应驾驶人,涉嫌危险作业罪的3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小课堂
危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这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危害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行为包括: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主体要件
危险作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这些人员需要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能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是过失的,但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23〕52号)规定,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百吨王”有什么危害?
超载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车辆制动、操作等安全性能较低,极易发生制动距离变长、爆胎、刹车失灵、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等险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两人受伤(图源网络)
货车超载量越大,其总质量也会变得越大,一旦超载货车与其他小型车辆发生碰撞,将大大增加小型车辆驾乘人员的伤亡风险。
货车严重超载,无法刹停
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图源网络)
超载会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损耗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等,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
(图源网络)
法律底线不可碰触
牢记安全第一,坚决杜绝超载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