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鹤山市共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进行高处作业巡查,发现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楼顶正在进行光伏安装项目施工,其中两名工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擅自上岗作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
2024年5月11日,鹤山市雅瑶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鞋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名工人正在厂房楼顶进行顶棚拆除更换作业,经现场核查,两人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擅自上岗作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
2024年6月6日,鹤山市共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该公司厂房楼顶正在进行光伏安装项目施工,发现一名高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高处作业资格,擅自上岗作业。鹤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
2024年1月5日蓬江区某工业园内一厂房外,员工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高坠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2024年1月5日10时20分许,廖某某、邓某某、谭某某等人开始在蓬江区某工业园内一厂房外的旧棚顶换新瓦面。其中,廖某某负责烧焊和打螺丝,谭某某负责在棚顶上递送材料,邓某某负责在棚顶的其它杂活。11时左右,为方便抽烟,邓某某擅自解开安全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心脚踩中老化严重的旧瓦,失衡坠落至地上(坠落点离地面约6米)。正在棚顶进行维修的廖某某等人立即停止了工作,并拨打了120和110。大概十多分钟后,医院的医护人员到现场对伤者邓某某进行抢救,二十分钟后,经随车医生查验伤者邓某某的生命体征,确认邓某某已死亡。目前,已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2024年1月22日16时48分,在新会区司前镇一旧厂房内某建设工程类公司,员工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该公司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黄某某在明知临时工人未持有高处作业资格证书情况下,依然指挥临时工人进行高处作业。王某某在夹层进行排板工作时,擅自解除安全带,摘下安全帽,不慎失足从约五米高的夹层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17时03分,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已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罚或行政处罚。
(一)全市工贸企业高处作业一律安全宣传教育到位,严格落实“五个100%”。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活动面小、四周临空,且交叉作业多,是一项复杂的危险工作。
高空作业存在一定危险性
稍不留神
事故就有可能发生
▲ 这些事故画面令人触目惊心
高空作业时
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
极易造成高处坠落等事故
下面这些风险点你都知道吗
高处不胜“险”,“绳”保安全!
一起来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教育警示片!
高处作业
上岗前应该怎样做好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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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鹤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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