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共和镇重拳出击,整治违建“顽疾”

民生   2024-10-13 00:50   广东  


私搭乱建不仅严重侵占公共空间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而且严重影响城镇环境和形象

影响土地的正常使用、规划的实施



为深入推进“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助力人居环境整治,美化村容村貌,10月12日,共和镇组织多部门协作联动、重拳出击,依法对平汉国庆村三角路口355号土地(原平岭管理区办公楼所在地)的构筑物(围墙)进行拆除




▲整治现场


据悉,坐落于共和镇平汉国庆村三角路口355号土地属于集体所有。2023年3月6日,袁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地搭建构筑物(围墙)占用土地。2023年3月31日,共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向袁某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4月6日前改正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今年以来,共和镇综治办、自资所、司法所等部门联合多次到平汉国庆村现场进行走访、宣传及劝解,向其解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自行拆除构筑物(围墙)并归还土地给村集体,告知拆除期限,争取当事人对拆违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但袁某某仍拒绝履行。10月12日,工业城(共和镇)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

▲前后对比图

对违法建筑“零容忍”,有违必拆。下一步,共和镇将持续聚焦“两违”的难点、堵点,坚持日常巡查和回头看机制,以“减存量、零容忍、零增长”的理念,同时加大整治违法建筑宣传力度,坚决遏制新增违建,杜绝安全隐患,提高辖区居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让居民群众自觉控违,减少经济损失,从源头上制止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行为,还“空间”于民!


相关法律宣传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提醒


存在隐患的违法建筑

就像一颗定时炸弹

随时威胁着辖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愿大家携起手来

共同守护我们的家园

自觉停止、抵制违法建设行为


来源:鹤山工业城

声明:本文以公益转载传递知识分享经验为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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