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对《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政务   2025-01-09 23:34   四川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雷波县烟草专卖局对《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雷烟法〔2023〕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雷波县烟草专卖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到以下电子邮箱40383094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雷波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科(邮政编码:616550,地址:雷波县锦城镇滨湖路27-28号),联系人:吉克伍果,联系电话:0834-8821548。

雷波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月10日 

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实现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规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雷波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雷波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管理。

第三条雷波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辖区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负责对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按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数量,并在办证大厅进行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最小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雷波县辖区行政区域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关系分为两级单元,按照地域大小依次分别为街道/乡镇市场单元和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

(一)街道/乡镇市场单元:按照政府经济指标统计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城区以街道、农村以乡镇组合为界限划分。

(二)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最小市场单元为最终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单元,按照不同最小市场的商圈位置和经济发展状况,城区在街道市场单元下,参照街道下包含的社区、村进行划分。农村在乡镇市场单元下,参照包含的村进行划分,其中自然村包含主要集镇和行政村。 

第八条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办证数量以辖区人口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及零售户盈利情况为基础,以人均消费量、人均持证率、零售户盈利与调研论证四项指标为主体因素进行测算,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布局规划,动态调整市场单元内办证数量,确保市场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

(一)总量限制标准。最小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户数按照“总量限制”的原则实行“红黄绿”分区管理。

1、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出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定义为红区,该区域内不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歇业、注销、收回、撤销等情形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减少且少于该区域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情形下,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等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定义为黄区,在有歇业、注销、收回、撤销等情形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减少且少于该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情形下,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少于合理布局规划户数的,该最小市场单元定义为绿区,按最小市场单元内不同区域标准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间距控制标准。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通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标准:

1.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成熟区,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100米;

2.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新区,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标准不低于200米;

(三)最小市场单元区域性质标准

1、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成熟区:该区域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已形成稳定商圈,已布局零售点位的成熟区域,采用“总量限制”“间距控制”的方式进行布局规划。

2.社区/村最小市场单元新区(金沙镇南堰社区、阳光社区、青海村、丁丁马村):该区域是指最小市场单元内新开发或建设的住宅区、商业区、开发区、集镇等,新建形成固定商铺,无烟草制品零售点位,新区不受最小市场单元总量限制(红区和黄区均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总量以新区实际情况进行规划,零售点间距标准参照其所在最小市场单元新区零售点间距规定,新区涉及特殊场所的,参照特殊场所零售点布局标准办理。

3.村社行政村(自然村):主要指乡村村社(除主要集镇以外的区域),按最小市场单元进行“总量限制”+“人口控制”+“生产队控制”,人口不足1000人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按照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2个以上的,新增零售点只能设置在该最小市场单元下的不同生产队/组。

第九条特殊场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该类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总量及间距标准限制,但要作为其他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标准参照):

(一)封闭式居民住宅小区(以围墙和大门形成明确边界,以固定大门进出)内部依法依规允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住户不足1000户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住户在1000户以上的,按照每1000户为一个区间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间距按照所在最小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60%计算(临街商铺不计算在内)。

(二)商业综合体主要指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养生、娱乐、旅游文化等一体的经营场所。商业综合体内零售点的设置按其地理位置、市场规模、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综合因素,按照固定商铺(含临街铺面)数量50个设置1个零售点,商业综合体内如有分区(期),则每区(期)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间距按照所在最小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60%计算。

(三)封闭管理的军事管制区、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绿色家园)内部,在指定的符合场所管理要求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汽车站、火车(高铁)站、机场配套服务的候车(机)厅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内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便利店、其他休息区便利店,均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景区(景点)内部,每个景区(景点)可设立1个零售点。

(八)大中型工业园区、厂矿、院校内,服务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在符合场所管理要求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

1.新办,在辖区内中小学进出通道口(进出口通道包括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区域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与中小学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得低于200米;在辖区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进出口通道包括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区域申请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得低于50米。

2.延续,在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进出口通道包括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区域50米以外的既存持证户,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延续。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按《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转企升规”工作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2〕15 号)、《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个转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市监函〔2023〕544)号规定执行,适用“绿色通道”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可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

针对有利于乡村振兴、救灾救助、社会保障和规模经济等的予以下列放宽合理布局限制的政策。(注:同时满足两种以上放宽间距情形时,适用于放宽幅度较大的条款,放宽幅度不予累计)。

(一)申请人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不受拟申请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该类烟草制品零售点作为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内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办申请的总量限制和间距参照。同一重点优抚对象在全县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

(二)残疾人(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执行标准《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在符合所在区域总量限制的情况下,间距按照最小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60%计算,同一残疾人在全县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政策。

(三)因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导致烟草制品零售点需换址经营的,参照以下布局标准执行:

1、按政府规划且有相应的政府规划文件整体搬迁到指定位置的,不受拟迁往位置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2、自主在全县辖区内选址经营的,不受拟选址经营场地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限制,间距按照拟迁往经营场地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间距控制标准的60%计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内零售点,主动配合在全县辖区内迁址经营的,不受拟迁往位置所属区域最小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总量和间距标准限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对一定规模的商超,可按经营场所营业面积,分别给予适当放宽合理布局限制标准:

1、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在不受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布局零售点总量限制的情况下,间距标准按照最小市场单元间距标准的50%进行计算;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

2、经营场所营业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不受所在区域合理布局总量和间距限制,但要作为其他新增零售点间距的参照。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许可证且正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非因准予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具有依法可以撤回的情形,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延续时不受本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限制。

第三章 禁止设置情形

第十三条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书报亭、临时搭建摊点等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不符合与住所相对独立的要求,或经营场所设在房屋整体内部,不具有对外开放式店铺门面的场所。

(八)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经营燃气、散装汽柴油、化工燃料、重金属废物、医药废物、有机溶剂、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等。

(九)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和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小于50米(既存)和200米(新办)的区域范围内的(进出口通道包括学校大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及常年关闭的边门等);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包括无人值守商店等),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指“以上”、“不低于”、“不超过”、“达到”包含本数,“不足”“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规定的营业面积,指申请人提出办证申请,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的实际经营面积(含办公区域);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的间距,指以新申请零售点为测量基点的本区域和其他区域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包括零售点同侧间距和对侧间距。间距测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人行走路径的距离进行测量,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至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大门边框的最短距离,不考虑翻越护栏、横穿街道、绿化带等违反交通法规的通行距离。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学前托管等场所。

第十八条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按照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不受本规划内容限制。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自生效之日起计算。2023年1月发布施行的《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文件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社区(村社)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户数明细 

附件2:雷波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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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编:  马
副总 编

编    辑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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