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法院审结一起使用甲醛溶液浸泡鸭肠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至2023年,被告人阮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采购鸭肠,刘某某在门面帮助阮某某使用甲醛溶液浸泡鸭肠并打包发货。被告人王某甲经营冻货,王某甲明知阮某某销售的部分鸭肠含有甲醛成分,仍向阮某某购买,并在购得后销售给知情的冻货经营者被告人王某乙。公安机关在广东将阮某某、刘某某抓获时,现场查获含有甲醛成分的鸭肠10544.4斤,价值约12.65万元。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中,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自愿承担向公众赔礼道歉的责任,并承担销售金额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綦江法院当庭依法对刑事诉讼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阮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强源头打击是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力措施。鸭肠是餐桌上的一道食材,该案被告人阮某某、刘某某生产、销售含有甲醛成分的“毒”鸭肠,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办案机关从打击生产者入手,经线索摸排,一并查获下家销售者,形成跨省全链条打击模式,彻底摧毁该制售窝点。法院以“刑事判决+公益诉讼”,既要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礼道歉和惩罚性赔偿等民事责任,对潜在违法者形成震慑,有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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