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23点45分左右,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玉华井(以下简称“玉华煤矿玉华井”)当班职工杨联勇结束当班工作返回地面途中,在井下2404运顺口人车场乘车时突然晕倒,后经井口急救站值班医生急救,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玉华煤矿玉华井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以下简称“陕西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4月18日,在陕西局要求和指导下,铜川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调阅视频和录音、谈话问询、司法鉴定等工作,调查组认定玉华煤矿玉华井职工杨联勇系突发疾病(心源性猝死)死亡,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核查结束后,按照陕西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核销工作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一)项之规定,铜川市人民政府在其政府网站上对调查核查结果公示7日(4月19日至26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意见。
4月2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以《关于申请核销玉华井杨联勇死亡事件的报告》(铜政函〔2024〕34号)向我局申请对事故进行统计核销。
5月8日,经陕西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核销信息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9月24日,经国家局审议同意,现将统计核销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
2024年3月12日19点40分左右,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黑拉畔煤矿(以下简称“黑拉畔煤矿”)51106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距离回风顺槽77m处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1.85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该矿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以下简称“陕西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3月13日,陕西局组织神木市人民政府及神木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成立了神木市店塔镇黑拉畔煤矿“3·1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同时邀请神木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结合遇难人员赵云堂近年职业健康检查表、事故发生前后行为表现和司法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经综合研判认定,赵云堂系因患心肌梗死致心源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黑拉畔煤矿“3·12”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核查结束后,按照陕西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核销工作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一)项之规定,神木市人民政府将调查结果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3月29日至4月4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意见。
4月9日,神木市人民政府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核销黑拉畔事故的报告》,申请核销该起事故统计信息,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4月16日,经陕西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核销信息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9月24日,经国家局审议同意,现将统计核销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
2024年1月4日23时25分,陕西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旬东煤矿”)安检员张国龙在井下4125皮顺与辅运下山(下行)交叉口处晕倒,送旬邑县人民医院救治,1月5日2时40分旬邑县人民医院宣布张国龙救治无效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旬东煤矿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以下简称“陕西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1月5日,旬邑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由旬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组成的调查工作组,对旬东煤矿“1·4”职工死亡情况展开调查。调查工作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尸体鉴定等工作,形成《陕西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4”职工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张国龙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核查结束后,按照陕西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核销工作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一)项之规定,旬邑县人民政府将调查核查结果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1月16日至22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意见。
1月23日,旬邑县人民政府以《关于申请核销张国龙死亡事件的报告》(旬政字〔2024〕7号),认定旬东煤矿安检员张国龙因疾病发作死亡,非生产安全事故向我局申请进行统计核销,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3月1日,经陕西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核销信息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9月24日,经国家局审议同意,现将统计核销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
2023年11月1日3时20分左右,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家坡煤矿”)生产准备队工人魏新鹏在4106运输顺槽内晕倒,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11月2日10时47分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文家坡煤矿向咸阳市煤炭工业局、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以下简称“陕西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11月3日,在陕西局和陕西省应急管理厅指导下,咸阳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煤炭工业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组成的文家坡煤矿“11·1”事故核查组,对死者死亡原因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核查、复核,通过查阅资料、医院诊治核查、医院救治复核、疾病核查、法医鉴定核查、法治审核,核查组最终形成《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11·1”亡人事件的补充核查报告》,认定魏新鹏确系突发心源性晕厥疾病导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心脏呼吸骤停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024年3月29日,咸阳市人民政府向陕西局报送了《关于申请核销陕西彬长文家坡矿业有限公司“11·1”亡人事件的报告》(咸政煤函〔2024〕20号),申请核销该起事故统计信息。
咸阳市人民政府在调查核查结束后,按照陕西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核销工作要求,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十一)项之规定,将调查核查结果在咸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3月15日至21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意见。
4月16日,经陕西局局务会审议同意,对该起事故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核销信息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9月24日,经国家局审议同意,现将统计核销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