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庆瑜、林震霆: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软件)2021年、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2021年4月,榕基软件全资子公司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基工程)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产业基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研发大楼)竣工验收。截至2022年3月底,该研发大楼已获得当地政府的排水验收、消防验收、规划验收、质量验收,并于2022年4月2日取得当地政府竣工验收备案,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但榕基工程延迟至2022年8月31日才将该研发大楼结转固定资产,并在2022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费用,导致榕基工程2022年少计提折旧费用。你们在审计中未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以使用状态的条件进行审计判断,认可榕基工程在2022年8月将该研发大楼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该研发大楼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费用事项未保持应有执业怀疑。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榕基软件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林庆瑜、林震霆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10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祥新材)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三祥新材子公司辽宁华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祥)2023年末仅以2023年12月向三祥新材另一子公司辽宁华锆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中间产品粗四氯化锆(以下简称粗锆)的价格作为估计售价测算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可变现净值。经查,辽宁华祥终端产品有粗锆和氧氯化锆两种,辽宁华祥使用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生产出的氧氯化锆存在减值迹象,但辽宁华祥未计提该部分原材料—锆英砂、锆英粉存货跌价准备。你们对辽宁华祥上述会计处理未保持应有的执业怀疑,未能识别并纠正上述错误。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财会〔2022〕3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佘丽娜、张采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健、聂梓敏、胡乃忠、佘丽娜、张圆圆: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2019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0)第371ZA5616号、(2021)第351A015209号、(2022)第351A009815号、(2023)第351A010913号、(2024)第351A017438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充分考虑合力泰存在的业绩压力;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识别的资产处置控制活动不完整;未充分考虑信息系统相关账户控制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风险并设计和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恰当识别并应对销售业务控制偏差;收入控制测试未测试风险评估阶段识别的部分控制点;未记录不对销售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测试的原因。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1.收入和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营业收入与应收账款发生额不勾稽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设计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执行审计程序表中拟执行的走访、访谈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程序。2.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未回函情况未执行替代测试或执行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情况未分析差异原因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对个别回函盖章确认主体与被函证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未留存部分客户函证的邮寄单据。3.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审慎复核存货跌价准备的计算过程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取值依据。4.金融工具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相关业务实质保持职业怀疑,未发现合力泰相关会计处理不正确。5.商誉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识别出包含商誉资产评估计算存在的错漏。6.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取得个别投资主体股权公允价值相关审计证据。7.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合力泰相关期后证据,未识别出个别子公司期后停工停产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底稿中多处记录错误、遗漏或不规范。如,将合力泰所有组成部分均记录为“不是重要组成部分”,客户名称错误,未记录会计期间、编制人、质量复核日期等。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旧信息披露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刘健、聂梓敏作为合力泰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胡乃忠、刘健作为合力泰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佘丽娜、张圆圆作为合力泰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致同所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旧信息披露办法》第六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刘健、聂梓敏、胡乃忠、佘丽娜、张圆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致同所有关负责人、刘健、聂梓敏、胡乃忠、佘丽娜、张圆圆于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在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发展)2020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审计报告文号为致同审字(2021)第110A012958号、(2022)第110A013351号、(2023)第110A013215号、(2024)第110A016611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在航天发展船舶业务收入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于存在不一致的审计证据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航天发展2020年、2021年提前确认收入和成本情况。在航天发展政府补助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对相关政府补助结转其他收益金额复核不到位,未发现航天发展2021年、2022年、2023年相关政府补助结转其他收益金额不准确情况。应收账款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未识别出航天发展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不准确导致坏账准备计算不正确的情况;对新增长期待摊费用审计程序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冲良、冯海英作为航天发展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董宁、丁胜辉作为航天发展2021年、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上述相关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致同所有关负责人、张冲良、冯海英、董宁、丁胜辉于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林新田、林雅清: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执行的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致同所未恰当分析辨认中富通在数字营销业务(互联网广告业务)合同中的代理责任,未恰当评价中富通对数字营销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致同所执行了检查“三明市第一医院生态新城院区智慧医院智能化项目”的销售合同及具体条款、验收报告,并检查分析回款情况等程序,但未能识别部分设备销售方、采购方的关联关系,未分析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实际执行内容,未发现中富通将应作为一揽子合同核算的业务收入成本按合同分别核算,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致同所在营业外收入审计中仅抽查了一笔“2023-04-07记账0101号凭证”,未充分关注营业外收入大额、异常核算凭证的审计风险。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致同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林新田、林雅清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致同所及林新田、林雅清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致同所相关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林新田、林雅清于2025年1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B区10号楼A座)接受监管谈话。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IPO往事《人民的名义》投行版:IPO企业老板祁同伟财务造假,投行保代高育良一眼识破并顺带实现财务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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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事儿哥简介:985工科男;十二年四大+投行工作经历;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科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20万+爆款连载小说《一入投行深似海,从此亲朋是路人》作者。欢迎大家点击关注投行事儿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