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及未实际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学术   2024-10-01 00:04   河南  

瑕疵出资股东及未实际出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股东法定权利。依照新公司法56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并要求补足,其他股东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未实际出资股东亦应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承担责任,但是均不因此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身份和股东资格,不能因此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此外,最高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亦明确,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法院不予支持。故未实际出资股东及瑕疵出资股东可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人民法院出版案例(201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可以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责任,但不能因此剥夺股东的知情权——施某与TL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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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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