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做好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连日来,平罗公安以“冬季行动”为抓手,对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全力营造岁末年初安全稳定、洁净清朗的社会环境。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河南省开封市“12.6”爆炸事故教训。平罗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将整治烟花爆竹工作作为全局重点工作同步推进,紧盯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按照“查源头、控渠道、破大案”的工作思路一体化推进,确保整治行动不停歇、监管措施不疏忽、攻坚势头不减弱。
积极会同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可能私藏烟花爆竹的城乡接合部、废弃院落、厂房仓库、建筑工地等场所进行滚动排查。强化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烟花爆竹拉运进出主要道路、收费站等地,开展不间断盘查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夜间运输车辆和人员的检查力度,严防非法伪劣烟花爆竹流入。
严格落实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物品和人员的各项管控措施,对全县22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纳入管控范围,实施动态监管。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前科人员进行滚动排查,及时录入、更新到重点人员数据库。动员村(居)委会、治保会等社会力量,定期走访、排查,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防止造成现实危害。
对申请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审查燃放级别、燃放资质、燃放方案等,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未经评估的,一律不予批准。对许可的燃放活动,严格落实主办单位和燃放单位责任,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监管,严禁擅自提高燃放规格、增加燃放数量,坚决防止发生火灾、爆炸和挤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时加强对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巡查力度,元旦期间,出动警力85人次,对党政机关、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巡逻管控,严防发生涉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案事件。
始终保持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公布举报电话,线上线下双同步全面深挖排查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线索一追到底,一律顶格予以治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专项行动以来,公安机关共查获非法运输、销售和存储烟花爆竹案件8起,治安处罚违法人员9人,全部予以行政拘留,收缴各类烟花爆竹2000余箱。
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监督检查的同时,强化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组织民警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上门走访、现场宣讲、发放传单、悬挂条幅,全面宣传不正确燃放烟花爆竹及非法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危害。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其运输、存储及销售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不但违法
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
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 | 治安大队
编辑 | 祁 雪
责编 | 李 冉
核发 | 秦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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