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法| 注意了!网购“好评返现”属于违法行为

政务   2024-11-05 20:08   福建  


今年9月起,《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明确“好评返现”“刷单炒信”等行为违法,商家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而参与刷单的个人,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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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


据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麦应华介绍,新规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其最大亮点在于聚焦互联网生态,对当前互联网经济语境下出现的新型不正当行为进行界定,明确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看,新规对网络环境下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进行了规制。”麦应华表示。

对于平台经营者来说,麦应华认为新规强化了其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防止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实施“自我优待”强制“二选一”等行为。

在新规出台后,商家若违反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商家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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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应提高警觉

抵制任何虚假交易行为


其实,商家所设置的“好评返现”不仅仅是给消费者一点“甜头”,很多时候也可能是安抚消费者对“货不对板”的不满,也可能是一种陷阱。
据了解,新规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对此类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确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通过实施‘好评返现’行为对商品情况作虚假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消费者还有权以经营者构成欺诈为由,主张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麦应华说。
除此之外,新规对经营者实施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的虚假宣传行为予以规制。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在线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在以往司法实践中,也是予以否定评价的。
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抵制参与“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提高警觉,对商品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做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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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好评返现等行为保持警惕


对于新规的实施,广东杨治东律师也非常认同。他认为,新规的内容更加清晰,对商家、平台方更有指引性,也更有利于消费者理解、运用,以保护自身权利。

“新规鼓励和保护社会监督,个人也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杨治东说。

杨治东还认为,针对“好评返现”等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行为,需要广大消费者一同参与才能有效打击,消费者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轻信商家诱导。

“通过这些方式,消费者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杨治东说。

典型案例:帮商家“刷销量、赚报酬”合同无效 两万元打了水漂

杨某某,是一个喜欢在网上寻找赚钱机会的年轻人。
一天,他偶然发现了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正在招募人员帮忙提升店铺销量。对方承诺,每完成一笔“假购物”就能获得一笔报酬。杨某某心动了,于是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网络购物合同,并支付20000元前期款项。
事实上,对于这种“刷销量、赚报酬”的行为双方都心知肚明,他们之间的交易并非真正基于购买商品的需求,而是为了制造销售繁荣的假象,以此吸引更多真实顾客。
然而,杨某某在按照公司的方法进行一系列操作后,并未收到应有的报酬,为此杨某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0000元款项。
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这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意在以假意网络购物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由于双方通谋共同实施“刷销量”的行为,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故对于原告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法院不予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对原告杨某某有关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新媒体账号遭员工擅自吸粉引流

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赔偿十万元

某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运营新媒体账号的公司。这些营利性账号,通过不断吸引公众关注,获得流量。每当账号中的文章被热烈讨论、点击量飙升时,公司便开通“流量主”功能,每月都有平台定期发放的“流量主”收益进账。

赵某某是这家公司的员工,负责打理公司的20个粉丝基数均过万的营利性账号。然而,赵某某却起了私心,他开始在一些热门文章的末尾,悄悄加上引人误解的引流链接,将原本属于公司的粉丝悄悄引向他的个人账号上。

公司很快发现了端倪:那些点击跳转后的文章,内容与原文如出一辙,但收益却落入了赵某某的口袋。

因此,公司认为赵某某盗取了本属于公司的“流量主”收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他赔偿损失202470.24元。

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营利性账号具有一定价值,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赵某某的行为一方面会让账号积攒的粉丝、流量被分割,导致经济价值降低;另一方面,转链与商业广告的性质类似,这需要取得公司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赵某某私自转链使得公司本应获得的商业收益落了空,侵害了公司对这些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应对损失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赵某某因案涉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赵某某向某文化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网络普法】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四)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五)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六)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七)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八)虚构升学率、考试通过率、就业率等教育培训效果;
(九)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十)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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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黄伙青
编审|徐 彬
编辑|张惠岚

来源|网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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