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苏木乡镇党委工作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苏木乡镇党委工作办法(试行)
(2024年10月18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10月23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对苏木乡镇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苏木乡镇党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夯实党在农村牧区的执政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木乡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牧区的基层组织,全面领导苏木乡镇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第三条 苏木乡镇党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苏木乡镇党委由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组成。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7至9人,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名,委员应当包括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可以包括人大主席、武装部部长和1至2名政府副职。
经盟市党委同意,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特别重的苏木乡镇可以增设1名副书记、统战或者政法工作任务特别重的苏木乡镇可以单设统战委员或者政法委员,但是不得突破委员名额的总数。
苏木乡镇党委委员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苏木乡镇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苏木乡镇党委书记和担任政府正职的党委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等工作。
第六条 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当向旗县(市、区)党委报备。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聚焦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统筹推进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全面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加快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现代化农村牧区。
第八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构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因地制宜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发展壮大嘎查村集体经济,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
第九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着力培养高素质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千方百计引才,各尽其能用才。
第十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大力建设北疆文化,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有效保护传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持续推进移风易俗,丰富农牧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牧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农村牧区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推进乡村组织振兴,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动各类主体和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基层治理,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每年向旗县(市、区)党委专题报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常态化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引导群众增强主人翁意识,齐心协力建设美好家园。
第十五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民族工作,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各项工作中,持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抓好本地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苏木乡镇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推进本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以及旗县(市、区)部门派驻机构人员考核、任免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及需要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
(七)向旗县(市、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及以苏木乡镇党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等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党委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形式,党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下一级党组织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拟提请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由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以由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酝酿。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表决可以根据审议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委会决定。
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党委作出与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事前征求嘎查村(社区)党组织的意见。需要苏木乡镇党代会代表、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三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严格落实“第一议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读书班、专题党课、专题研讨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关心关爱干部的政策措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发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持续整治工作“慢粗虚”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班子成员应当认真落实党支部工作联系点等制度,常态化包村联户、走村入户。
第二十八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委的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旗县(市、区)党委应当高度重视苏木乡镇工作,选优配强苏木乡镇领导班子,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着力解决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等问题,为苏木乡镇干事创业创造更好条件。
第三十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组织编制履职事项清单,旗县(市、区)直属部门应当认真编制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和收回事项清单,理顺县乡权责关系,切实为基层减负。
第三十一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落实嘎查村(社区)依法履职工作事项清单、依法协助工作事项清单等制度,明确苏木乡镇与嘎查村(社区)的权责边界,不得将应当由本级履行的职责任务交由嘎查村(社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向旗县(市、区)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遇有重要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加强对旗县(市、区)部门派驻机构及其人员、驻嘎查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到嘎查村任职选调生等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苏木乡镇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嘎查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