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发布1至9月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1-02 07:02   甘肃  


案例一


强买强卖网络保险 代理公司侵权遭投诉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1日,省消协接到消费者蒋先生投诉称,自己于当日发现银行卡被莫名扣去两笔款项,分别为348.7元和316.4元。消费者对银行未经本人授权和同意,就擅自扣款的行为非常生气,遂到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并要求退款。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查询明细发现,其实两笔款项分别被首信保险代理(广东)有限公司,和元保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扣除。消费者当即诉至消协要求尽快追回扣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协工作人员指导消费者向银行保险维权热线12378咨询,经热线工作人员和省消协工作人员帮助,消费者和两家互联网保险经纪公司取得了联系。保险公司在询问了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后,同意线上办理退保退款业务。与此同时,省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客服热线,对涉案的两家保险经纪公司提出批评,并指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最终,经营者均退还了扣款。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网络销售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为消费者投保并扣除消费者银行卡金额,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退还已扣费用。


案例提供单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例二


闲鱼平台购物遭损失 消协联系平台帮追偿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省消协接到藏族消费者拉巴的投诉称,自己于5月4日通过闲鱼平台向经营者支付1899元购买了一个橄榄球头盔,经营者承诺头盔3个月内从美国寄达,可是直至8月25日消费者仍未收到。经查询物流信息显示,货物8月6日到达天津港口后再无信息更新,经营者也联系不到,无奈,消费者诉至省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省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淘宝平台,向其了解闲鱼平台的情况得知,因卖家资金链断裂或者过海关时出了问题,导致消费者一直收不到货。鉴于上述情况,省消协工作人员提出平台应介入处置,平台称,已对卖家进行封店处罚,目前只能敦促卖家发货或者退款。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卖家对于平台的敦促置之不理,平台答允给予消费者800元抚慰金,但是最终因为消费者不能接受,表示要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消协只能终止调解。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咸鱼平台经营者的售卖行为,就是与消费者订立的一种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商品,同时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在约定时间未收到购买的商品,视同经营者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应当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案例提供单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例三


网购农机权益受损 消协调解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消费者刘先生通过省电视台经济广播栏目组向省消协投诉称,自己于2024年3月23日在快手平台看中一台带爬行档拖拉机,总价46200元,运费自理。和经营者达成协议后,刘先生分2次通过微信交付了定金和尾款以及运费。可是消费者不能接受的是,拖拉机运回次日就发生质量问题,且在购买过程中经营者承诺的TB型号、70L油箱和3铧犁动力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消费者要求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协通过消费者提供的电话联系到经营者,向经营者宣讲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后,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承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消费者承担运费。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之规定,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提供单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案例四


不按合同标记房号 消协调解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8日,定西市岷县消费者协会接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自己2020年在定西市岷县万国山水城小区购了一套房,当消费者签了合同交了首付后,截至目前已逾期交房一年半。消费者2024年4月8日,去该小区售楼部看房时,工作人员让自己看的不是原来合同签订时的房子,经营者私自变更了房号,还强词夺理说当时认购的就是现在看的这套房。对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杨女士诉至岷县消费者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岷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分派至清水镇消协分会调查处理此事。清水镇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和消费者取得电话联系,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原来的1单元和2单元标记时标成了2单元和1单元,导致房号也全部与原来不符。消协工作人员通过对经营者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让其明白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并举例说服教育经营者,经营者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要加强学习,诚信经营,以消费者利益为重,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及时配合处理。经岷县消费者协会清水镇分会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消费者提出将购置的商品房由自己和经营者进行转售,经营者售楼中心在后续办理手续时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并保证消费者能收回自己买房所付的本金和利息,经营者同意以消费者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处理此事。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合同签订的2022年底交房,却迟迟拖延到一年半后,合同约定是西户房子,标房号却变成了东户房子,而且还将错就错,理直气壮地不承认自己的错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经营者不按合同约定标注房号和提供房子,而且还要求消费者接受变更后的房子,违反了以上规定。


案例提供单位:定西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五


会员积分难累计 消协出手把权维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日,平凉市灵台县消费者协会接到张先生投诉,称其在灵台县某加油站办理了会员卡,由于其名下有两辆车,该加油站只给其中一辆车的消费进行积分,另外一辆车有消费记录却被拒绝积分,消费者不认可,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灵台县消费者协会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深入该店展开实地调查。经核实,张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该加油站办理会员卡消费可累计积分促销活动还在进行中,但由于活动前期准备工作不足,没有考虑到车主有多辆车进行消费积分的情况。经调解,该加油站负责人同意消费者可凭付款凭证,将另外一辆加油未记录积分的车辆进行累积积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经营者由于活动前期考虑不周全,在具体加油积分的过程中,出现有争议的情况,虽然没有主观故意行为,但在消费者发现问题后,该加油站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反而一再拖延拒绝,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提倡的诚信经营的理念。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注意保存买卖合同、缴款凭证等证据,确保在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单位:平凉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六


服务流程存陷阱 积极调处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消费者徐女士投诉称,自己和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经营者承诺提供婚礼场地灯光、摄影摄像、婚车跟拍等服务,然而,在实际举办婚礼过程中,经营者未提供场地灯光、婚车跟拍,且敬酒时所用酒杯破损,给新婚夫妇带来精神伤害,消费者对经营者不履行承诺、在服务流程中存在欺诈的行为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并退还费用6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武威市民勤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了解。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消费者道歉,并承诺这对新婚夫妇在喜得贵子时,为他们免费承办“百日宴”,并向消费者退还现金15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服务质量引起的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本案中婚礼承办酒店婚礼服务与宣传的服务质量状况不相符,给消费者人生“只有一次”的婚礼带来遗憾,通过经营者的服务承诺,消费者满意地接受了调解。


案例提供单位:武威市民勤县消费者协会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管   磊  |  责编:顾   莹  |  审核:姚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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