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县乡两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清理审核,现将全县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执法主体
1.金沙县人民政府
2.金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3.金沙县教育局
4.金沙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5.金沙县民政局
6.金沙县司法局
7.金沙县财政局
8.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金沙县自然资源局
10.金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金沙县交通运输局
12.金沙县农业农村局
13.金沙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14.金沙县卫生健康局
15.金沙县应急管理局
16.金沙县审计局
17.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8.金沙县统计局
19.金沙县医疗保障局
20.金沙县能源局
21.金沙县林业局
22.金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3.金沙县公安局
24.金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5.金沙县水务局
26.金沙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7.金沙县侨务办公室
28.金沙县档案局
29.金沙县国家保密局
30.金沙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31.金沙县新闻出版局
32.金沙县消防救援大队
33.金沙县鼓场街道办事处
34.金沙县西洛街道办事处
35.金沙县岩孔街道办事处
36.金沙县五龙街道办事处
37.金沙县民兴街道办事处
38.金沙县安底镇人民政府
39.金沙县沙土镇人民政府
40.金沙县禹谟镇人民政府
41.金沙县岚头镇人民政府
42.金沙县清池镇人民政府
43.金沙县柳塘镇人民政府
44.金沙县平坝镇人民政府
45.金沙县源村镇人民政府
46.金沙县高坪镇人民政府
47.金沙县化觉镇人民政府
48.金沙县茶园镇人民政府
49.金沙县木孔镇人民政府
50.金沙县长坝镇人民政府
51.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
52.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53.金沙县桂花乡人民政府
54.金沙县太平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55.金沙县安洛苗族彝族满族乡人民政府
56.金沙县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人民政府
57.金沙县大田彝族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
58.金沙县马路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二、相关要求
(一)经公示的法定行政执法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四)本通知发布后,凡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金沙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20日
来源: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
审核:彭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