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
金沙县人民法院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被告人晏某某
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一案
2023年8月,被告人晏某某与境外诈骗人员联系后,于同年9月偷越国(边)境至缅甸北部,在缅北诈骗窝点从事电信诈骗活动,直至同年11月被中国警方解救回国。
根据被告人晏某某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被告人晏某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不法分子以虚假高薪务工信息,“诱骗”公民偷越国(边)境,然后对偷渡者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通过暴力胁迫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提高防范意识和警惕意识,不受犯罪分子偷越国(边)境“发大财”的诱惑,谨防上当受骗,也要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追悔莫及。
(滑动查看完整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