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9月8日,驾驶人田某某于天衢新区东风路与将军大道交叉口被直属二大队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74mg/100ml,酒驾。
经查询,田某某曾于2023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田某某被依法处以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罚款10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10月14日,驾驶人武某某于天衢新区大学路与广川大道交叉口东300米处被直属二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4mg/100ml,酒驾。
经查询,武某某曾于2024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武某某被依法处以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罚款10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10月19日,驾驶人马某某于天衢新区北外环与崇德一大道交叉口处被直属二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74mg/100ml,酒驾。
经查询,马某某曾于2022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本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马某某被依法处以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罚款1000元、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四:
10月1日,驾驶人张某某于天衢新区将军大道与三八路交叉口南200米处被直属二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46mg/100ml,酒驾。
经查询,张某某先后于2023年9月、2024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驾驶证已为吊销状态。
民警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德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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