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5项程序!最新出台的《办法》里,包含这些重点!

政务   2024-09-20 11:37   湖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
其中,明确规定组织处置有这些重点要注意——
知识延长线:

申诉权及复议、复查

·《办法》明确规定:

1. 申诉权利: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a. 对于处置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

b. 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2. 复议复查: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给予负责的答复。


 相关补充 

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2020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有相关内容)


对于党员的申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2020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复查纠正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

 纠正决议

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来源:党员生活微信


神农架组工
服务基层党建工作,交流党建工作经验!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