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及复议、复查
·《办法》明确规定:
1. 申诉权利: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a. 对于处置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
b. 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2. 复议复查: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相关补充
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2020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中有相关内容)
对于党员的申诉,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要把握政策要求,严格履行程序,全面准确查核问题,客观公正作出处置决定。
(2020年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复查纠正机制
·《办法》明确规定:
纠正决议:
党员对党组织作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