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门诊待遇
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5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20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门诊统筹基金年度结余部分不结转下年使用。
(二)门诊“两病”待遇
1、服务对象。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高血压、糖尿病“两病”诊断处方后,即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2、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门诊“两病”待遇不设起付标准,2024年1月1日起,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7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80%。
3、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待遇可以同时享受。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
1、病种范围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高血压(Ⅲ期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500元;
(2)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3)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4)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5)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6)肝硬化失代偿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8000元;
(7)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8)糖尿病慢性合并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9)再生障碍性贫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10)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11)系统性红斑狼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0元;
(12)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13)房颤,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1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00元;
(15)布氏杆菌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16)肌萎缩侧索硬化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17)重症肌无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18)法洛四联症术前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1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
(20)癫痫,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0元;
(21)帕金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
(22)艾滋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23)慢性病毒性肝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24)支气管哮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
2、认定材料、流程。
(1)认定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诊断书、病历复印件(近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历)。
(2)办理流程:参保居民或代理人携带申报门诊慢性病认定材料,到县人民医院医保科或县中医医院医保科进行认定。
3、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限额。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参保居民同时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时,按年度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四)门诊特殊治疗待遇
1、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特殊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肺结核、血友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苯丙酮尿症。
2、认定材料、流程。
(1)认定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诊断书、确诊病历复印件(近期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历)。
(2)办理流程:参保居民或代理人携带申报门诊特殊治疗认定材料,到县人民医院医保科或县中医医院医保科进行认定。
3、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治疗医疗费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4、支付比例、限额。恶性肿瘤门诊特殊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特殊治疗、肺结核、血友病、糖尿病胰岛素治疗、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苯丙酮尿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尿毒症透析属于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90%;支付限额合并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累加计算。
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待遇参保居民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30%后,其余部分报销75%,不单设支付限额,合并年度内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累加计算;住院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个人先自付30%后,其余部分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