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电动车被一老人偷走,追上后踹了一脚,老人竟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索赔112万

乐活   2024-10-08 11:29   福建  


“警察同志,我真不是故意的,当时我正在面馆吃面,一出门就看见那个老头在推我电动自行车,我让他站住,他非但不听还越跑越快,所以我才追上去给了他一脚,没想到他人就没了,这事真不赖我啊!”

面对警方的询问,这个年仅20出头的小伙林涛委屈地说道。

原来就在前一天,林涛晌午时分骑着电动车来到当地一家面馆吃饭,将电动车放在门前。

不料,当林涛吃完饭出门一看,电动车竟不翼而飞,林涛遂来到旁边的水果店进行打听,水果店老板遂指着前方推车的一名老人,表示刚刚有人将一辆电动车推走了。

林涛见状,遂上前边追赶边呼喊让对方站住。

而那位老人不仅没有丝毫停下来的迹象,反而加快了推车的速度。

不一会儿,林涛就跑到了老人的身边,一脚将老人连车踹倒在地。

随后,林涛连忙跑到电动车前查看爱车的车况。

而那位老人则倒在地上开始抽搐起来,脸色煞白,眼看人就不行了。

周围围观的群众纷纷表示让林涛赶紧拨打急救电话。

然而,待救护车到达后,老人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林涛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予以刑拘。

事后经鉴定,老人死亡的原因系自身心脏病突发,认为此案不构成刑事案件,遂将林涛予以释放。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老人的家属则显然不愿意了,他们认为就是因为林涛踹老人的行为,才最终导致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便认为林涛没有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于是,老人的家属遂一纸诉状将林涛告上了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120000元。

法庭之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老人的家属提出了如下理由:

1、虽然老人本身偷林涛的电动车存在过错,但由于老人年龄原因走得慢,而林涛作为一名20出头的成年人,完全可以追上去采取和缓的方式来追回电动车。

然而,林涛却直接上前用脚飞踹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已经超过了追车的必要手段,最终诱发老人心脏病发作致死,其行为就应属于故意伤害。

2、在林涛将老人踹到后,第一时间没有对老人进行救助,而系先查看自己的电动车,其对老人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形,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同样存在过错。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林涛对老人死亡结果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林涛则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林涛认为自己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老人偷自己的电动车在先,自己为了挽回财产,有权对老人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

在对老人追赶过程中,自己也三番五次呼喊让他停下,但他就是不听,自己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为了完全制止老人偷

车的行为,才上前踹了其一脚,防卫行为必要且适度。

其次,老人本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知道偷盗行为是违法的,也应当能够预见被发现后可能遭遇什么样的后果。

更何况他本人还患有严重的冠心病,他本人也应当知晓。

基于此,其仍然从事偷车行为,且屡次呼喊劝说不止,那么对于这种结果老人本身应当自负其责。

最后,根据法医鉴定结果,老人死亡原因系心脏病突发,与自己无关。

综上,林涛认为自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会如何认定呢?林涛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吗?

本案中,老人偷盗电动车,不法侵害发生,林涛在得知后上前追赶时,不法侵害仍然存在且正在进行,林采取脚踹措施制止老人的不法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林涛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外,林涛在事后也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但是,虽然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心脏病突发所致,但根据之前的鉴定显示,林涛持脚踹击老人的行为,对于其心脏病诱发的参与程度达到了百分之五到十五之间。

那么最终,院方遂认定由林涛对老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也即5.6万余元。

有人说,林涛应该一分不赔,法不能为不法让步,老人完全是咎由自取,又凭什么让别人来买单?

也有人表示,林涛那一脚也着实太狠了,年轻人没必要那么冲动,特别是面对老年人时,则需要更加谨慎。这一脚踹出去五六万,也实在得不偿失。

世外庸人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心中有明亮,世间皆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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