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一女子相亲当晚和男方去宾馆开房,随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女子发现自己怀孕,这才得知男子已婚,男子的态度让女子始料未及。
31岁的王女士,是一名舞蹈老师,人美声甜的她,感情一直不顺,看着身边的朋友一个个结婚生子,她有些黯然失色。
2019年11月25日,她和朋友小郑闲聊,无意间说起自己还没有男朋友,小郑是个热心肠的人,当即表示要帮王女士赵一个男朋友。
那天晚上,小郑说自己有个饭局,并盛情邀请王女士一同前去,还说有优 质单身男士。王女士一番梳妆打扮后,欣然前往。
在饭桌上,王女士见到了让自己怦让心动的廖峰,在交谈中,王女士得知廖峰比自己大四岁,两人聊的很投机。
饭后,王女士和廖峰去了附近宾馆开房,两人发生了关系,也并未做任何的防御措施。之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互相交往起来。一个月后,王女士怀孕了,当天她欣喜的把这个消息告诉给廖峰时,她说:“既然我现在已经怀孕了,那就结婚吧。”
不料廖峰却给了她当头一棒,廖峰说:我是有家庭的,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的事情,就是玩玩而已。
原来35岁的廖峰早已经娶妻生子,他并未想过对王女士负责。
王女士问他:那孩子怎么办?
廖峰回复说:“你去打吧,多少费用我出吧!”
自那以后,廖峰就像人间蒸发一样,躲着不肯见面,王女士联系不到廖峰,只能到廖峰所住的小区张贴寻人启事。廖峰报 警说自己的宝马轿车遭人损坏,并提供线索说王女士有作案嫌疑。
警方调查后发现,王女士只是在廖峰所住小区和汽车上张贴了寻人启事,并未破坏车辆。
王女士看到廖峰态度坚决,没有一丝情谊,2020年2月13日,王女士住院引产。
事后,王女士越想越气,她认为廖峰隐瞒已婚事实跟自己交往,哄骗自己怀孕,存在过错。她一纸诉状将廖峰告上了法 庭,请求判令廖峰向她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万余元。让王女士万万没想想到的是,廖峰竟然恬不知耻的反诉了她。
廖峰认为王女士将“寻人启事”贴到自己经营的店面和居住小区内,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和店内生意,给他和家人造成了伤害,他请求判令王女士停止侵害,在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第 一次见面吃饭,就任性的去开房,这种行为多少有些草率,但是廖峰隐瞒已婚事实,哄骗王女士,也是明摆着的事实,那法 院会如何判呢?
一审法 院认为廖峰在已婚情况下,与王某建立恋人关系,致其怀孕引产,对王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在得知王某怀孕后,廖峰曾在微信中明确表示:“你去打,多少费用我出吧。”
廖峰的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侵害了王某的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 院审理判定,廖峰不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判决廖峰向王某支付医 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45万元。
廖峰不服,提起反诉。他提出的理由有三:
1.根据检查报告,王某当时已经怀孕59天,而那时自己和王某认识并发生 关系才过去56天,他认为这个孩子是王某在认识自己前怀上的。
2.王某怀孕流产后,他要求王某保留胚胎做亲子鉴定,但是王某并未保留,这是一种心虚的表现。
3.王某多次到小区张贴寻人启事,给自己带来了不好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店里的生意,王女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应到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他要求对方赔偿60000元。
法院二审认为:廖峰认为王馨在双方发生第 一次性关系的3天前已经怀孕。但医学上孕期系从受孕女性末次月经的第 一天开始计算,并非从发生性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故廖峰这一主张不符合医学常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判定:
廖峰隐瞒已婚事实,与王某建立恋人关系,致王馨怀孕,其行为本身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王兰馨包括健康权在内的人格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廖峰因为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败露而受各方面的影响,完全是咎由自取。虽然王某在廖峰车上及其居住的小区张贴“寻人启事”,但内容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情形,应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廖志峰的名誉权。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女士和廖峰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两人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轻率的开始了一段感情,因此对彼此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在生活中,我们应当审慎、严肃的对待感情,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