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但辩称没借钱
来看法院怎么说
借款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被告以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原告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一起往下看。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吕某向叶某借款10万元,签订借条并约定借款于2024年12月28日前全部还清。
2023年10月,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吕某辩称叶某并未实际交付借款,且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尚未届满,应当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持有吕某签名的10万元借条提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吕某虽辩称其未收到借款,但其在签署借条后至叶某起诉时都没有向叶某提出异议或通过法律程序救济权利,且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均是先收款再出具凭证,故吕某辩称未收到叶某的借款即出具借条给叶某的理由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本院不予采信。
虽然起诉时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吕某辩称未实际交付借款,实则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故叶某诉请要求解除该借款合同,并要求吕某提前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借条在法律上视为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有效地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能够推翻内容,否则借条的证明力很难被否定。虽然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实践性合同,需要实际交付借款,合同才生效。但根据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如果借款人没有收到出借人交付的款项,借款人也不会贸然在借条上签名,且本案非大额借款,原告主张本案借款通过现金分次交付再由被告出具借条不违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因此,被告仅以未交付借款为由拒绝履行债务,难以有效否定借条的证明力。
当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享有借款期限利益,贷款人不得提前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实践中,借款合同偿还方式可分为分期偿还和到期一次性偿还。对于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款项,在经出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履行,在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已影响出借人债权的实现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依据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对于到期一次性偿还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偿还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出借人亦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债务,本案借款合同属于到期一次性偿还的借款合同,虽然借款期限未届满,但是吕某抗辩未收到叶某交付的借款10万元,实则否认借款的存在,即吕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10万元的债务,故吕某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叶某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吕某提前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