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进行拖移的二次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创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市民出行及非机动车停放需求,对城区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做到了应划尽划、应设尽设。我局已于2024年8月13日就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发布了第一次公告,目前,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秩序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再次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等车辆必须在设置的停放区顺向整齐有序停放,不得超出停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超出、跨骑泊位,严禁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划定、占用、撤除停车泊位,严禁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占用泊车位摆放、堆放物品、阻碍车辆停放。
三、沿街单位、商户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主动劝导非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停放车辆。
四、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拍照取证后予以拖移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集中整治为期一个月,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通行环境。
特此通告。
来源:玉门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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