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东方市司法局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撰写的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总结,选取一批案例作为全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9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东方公路分局转来《关于拆除国省干线及旅游公路公路控制区内违法设置铁塔及非公路标志牌》的函。4月10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来函内容,到海南环岛旅游公路东方市高排路段对建筑控制区内违法设置铁塔及非公路标志牌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拍照和摄像取证。2024年4月16日,对某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下达《协助调查通知书》,由该公司委派的受委托人朱某到东方市综合执法局进行配合调查。经查,该分公司在海南环岛旅游公路东方市高排路段建筑控制区内建设的通信铁塔于2023年11月份建设完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024年4月23日,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转来关于该公司环岛旅游公路通信基站申请延期拆除的函,详细说明当前手机用户全部依赖该基站覆盖(基站名称:东方八所华盛储油水泥杆),一旦强制直接拆除可能会影响到高排路段和粮食储备基地手机用户的大面积投诉,对东方市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且铁塔公司需要重新选址、报建、与运营商进行无线传输设备割接及重新施工等需要占用较长时间,故请求延期拆除海南环岛旅游公路东方市高排路段公路控制区内的通信铁塔,延长拆除日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
处罚结果
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但因该公司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服务人民群众通信,违法行为是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案件办理过程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拆除整改工作,同时满足《海南省 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项(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在本省区域内初次被执法部门查处(以“海南省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为准);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规定的条件,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 案例分析
该案是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交通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推行交通运输领域包容审慎执法的首例案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有效融合,充分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执法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规范,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实施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更加人性化的措施,对相关市场主体加强宣传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实现“ 以帮代罚”,让执法对象感受“有温度的执法”,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该案虽未予以处罚,但执法人员引导督促企业将建设通信基站材料到相关的公路管理机构部门申请报建许可,确保公路安全隐患发生处置到位,并对其进行道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知识精准普法,精准落实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既纠正违法行为,也教育当事人,有力督促市场主体在今后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