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乡城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文摘   2025-01-03 11:37   四川  

 乡府规〔2025〕1号

乡城县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 日,其中 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我县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划定森林草原火灾高危区、森林草原火灾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四类区域。


森林火灾高危区为定波乡、正斗乡、热打镇、白依乡、沙贡乡、水洼乡,森林火灾高火险区为香巴拉镇、然乌乡、洞松乡、青德镇,高草原火险区为沙贡乡、水洼乡、青德镇、洞松乡、然乌乡、香巴拉镇,极高草原火险区为热打镇白恩牛场、东均草场、正斗坝子、白依草场、定波草场,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三、适时发布禁火、封山命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禁火令、封山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域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一)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吸烟、烧蜂、烧山狩猎、烧草山地边、使用火把、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焚烧积肥,严禁点烛、烧纸、烧香、煨桑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林牧区企业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严格落实“动火十条”“动火两报”要求,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用火单位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属地乡(镇)审批后,“动火两报”由作业人员进行扫码报备,坚持“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旗,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行驶的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火源。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凡违反以上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封山令等相关规定、制度的单位及个人,由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区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草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空天地”结合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随时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处置队伍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在具备扑救条件和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 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八、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户、户包人、护林(草)包山头的责任机制;森林草原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乡(镇)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包干责任领导要定期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草原火险红色、橙色预警时,县、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 12119。


乡城县人民政府

2025 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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