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事关烟花爆竹
民生
2025-01-05 16:00
内蒙古
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等活动。对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凡涉及或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和配合调查,并上交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等。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店(点)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所有合法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过程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企业员工参与非法生产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公安、应急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责任。四、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村、嘎查(社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特别是沿街兜售、走乡串户销售等行为,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安机关,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查处案件的性质、规模和数量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电话:110。» 甲流7日病程用药图请收好→
» 面试公告
来源:敖汉警事
编辑:王辛龙
一审:刘 洋
二审:池梓茗
三审:刘玉欣
请点亮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