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发布

文摘   2024-12-27 18:53   浙江  

近日,绍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绍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组织指挥体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减救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灾害救助情况汇报,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地方的沟通联络。

负责灾害信息的汇编和报告;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

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经市防减救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参加救灾工作。

完成上级防减救灾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市防减救灾委专家委员会

对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各区、县(市)和滨海新区防减救灾委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5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5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1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信息报告与发布


乡镇(街道)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本区域灾情。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进行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防减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害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受灾地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冬春救助的基本情况,并报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省政府或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粮食物资部门负责确保粮食供应。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

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县两级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物资保障:

要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市、县、乡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要建立救灾物资规划、采购、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各级储备库、村级避灾安置点、疏散场所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要建立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县级粮食物资储备部门救灾储备物资。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配备齐全的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体育场馆、文化礼堂、人防疏散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来源:绍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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