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明确:禁止性规定与法定免责条款分属不同领域,二者的评价标准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责任的免除,无证驾驶虽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并不当然对民事合同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如保险人将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仍须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否则,投保人即使知道禁止性规定的内容,也无从知悉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保险人免责,案涉保险系网络电子投保,该投保方式的特点是保险合同的签订均在线上进行,保险合同条款也由投保人在线滑动阅读,现投保人黄某鹏主张电子投保全程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滑动操作并否认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上诉人保险公司一审期间虽然提交了打印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对于该条款中的具体免责条款已设置强制性弹窗、强制性阅读时间、强制性宣读或其他提示投保人的方式予以提醒和提示,故上诉人主张就该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义务、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的上诉理由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无证驾驶虽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当然对民事合同产生影响?如保险公司未尽到相应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是否仍需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在电子投保情况下,如何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已就相应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如何举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