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通道堆放原材料,双罚!

政务   2024-07-31 19:31   广东  


案情概况





2023年6月7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易燃的生产原材料占用封堵生产车间的疏散通道,构成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恢复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同时,对该公司及总经理王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2万元,对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罚款0.51万元。
专家评析
疏散通道是紧急情况下用来逃生的通道,一些企业在生产作业时随意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殊不知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疏散通道就是链接“生”与“死”的“生命通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疏散通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易燃的生产原材料占用封堵生产车间安全疏散通道,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王某某进行处罚。

来源丨应急普法

出品丨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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