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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七(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需经公安机关许可审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全市市民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到正规合法经营点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未成年人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1—6888158
生态环境:0951—8679890
城市管理:0951—6083295
市场监管:12315
交通运输:0951—6141090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丨来源:银川市政府网
丨编辑:闫爱华
丨审核:马 越
丨签审:王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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