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盛世开元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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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行业AAA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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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1月5日10时起至2025年3月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鸣雁路金岸家园三期20#商业楼1-4层。
评估价:6698402元
变卖价:4554900元
变卖预缴款:4554900元
保证金:455490元
增价幅度: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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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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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说明
一、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即日起至变卖日前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请有意向竞买者于看样当天提前联系,统一看样。
三、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财产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过户等相关政策及税费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由买受人全部承担。未看样的买受人视为对本财产实物现状进行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交易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法院协助买受人办理。因司法拍(变)卖过户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物业费、采暖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如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由被执行人(原产权人)承担,买受人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应先行垫付,随后从执行案款中退还。如涉及测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其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特别提醒:买受人变卖成交后十日内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除变卖保证金不予退还。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
四、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变卖尾款须在变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南环分理处,户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28401207227767867),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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